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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23日,迪普科技(300768)(300768)发布公告称,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树生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--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、股东、关联方、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,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--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,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给予责令改正处罚。
据了解,你作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迪普科技)董事长、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,在迪普科技2019年上市申请期间,作出《关于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承诺函》,你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持有的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宏杉科技)股权转让给迪普科技或无关联的第三方,并在迪普科技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》中予以披露。迪普科技2020年9月10日临时股东大会豁免了你向迪普科技转让宏杉科技股权的承诺履行。你应当继续履行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所持宏杉科技股权等承诺事项。截至2022年10月31日,你仍持有宏杉科技33.06%的股份,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。
处罚说明如下:上述行为构成了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--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、股东、关联方、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3〕55号)第五条和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--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2〕16号)第十五条所述情形。根据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--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、股东、关联方、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3〕55号)第六条和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--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2〕16号)第十七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关键词: 中国证券